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918号
当 事 人:常德市康宇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PAF****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岩桥社区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郑杰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8091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暗访线索,我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8月25日对常德市康宇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该公司年处理10万吨建筑垃圾分拣处理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于2018年10月投入生产,但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到位,未建设密闭式原料区、成品堆放区厂房,无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危废暂存间等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完成,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1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8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914号)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91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1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记录了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郑杰签字确认。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郑杰进行调查询问情况,笔录中郑杰承认年处理10万吨建筑垃圾分拣处理综合利用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事实,郑杰签字确认。
3.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郑杰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实施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陈述申辩理由及采纳情况说明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当事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1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20%;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3.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0%;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5.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20%+5%+11%)×100万元=36万元。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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