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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3-09-18 14:00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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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 【字体:小 大】

当 事 人:常德科宇涂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588964XXXX

单位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社区临岗中路(灌溪工业园常德市瑭桥机械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邵林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81128XXXX  

 

根据省厅环保督察现场组交办线索,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喷漆工序未生产。经调查,当事人8月10日开始进行VOCs废气深度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8月25日拆除了原有喷漆废气处理设施,8月26日之后在新的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未安装完成,喷漆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了喷涂作业。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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