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2〕6号
当 事 人:湖南铭裕无纺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663990XXXX
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明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00827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台无纺布生产机组正在生产。公司的年产3000吨纺粘法丙纶非织造布生产线项目于2008年底建成,2009年1月投产使用。该项目于2008年4月17日获得常德市环境保护局的环评批复,但其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经过验收。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2年7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2〕7号),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肆拾壹万元整(¥410,000元),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
证明2022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现场无法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相关资料。
2.现场照片及影音记录
证明2022年6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已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3.经开区分局提供的《关于对湖南铭裕无纺布有限公司验收情况的说明》
证明截至2022年6月15日,你公司既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也未组织自主验收。
4.其他证据
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公司委托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存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及陈述申辩采纳理由的说明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考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2-2的规定情形后,应当对你公司处以罚款41万元。2022年7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款41万元的决定。
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2年7月25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申辩理由如下:一是和环保部门没有过多的交道,不知道环保竣工验收对工厂的生产有影响;二是由于近两年来西侧的红都华庭小区交付入住,出现了对工厂机器噪音和厂房屋顶废气的投诉,公司对每一次投诉都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加高加厚隔音墙;增加环保新设备煅烧炉;增加了废气处理设施。本次收到责改通知后,也积极委托第三方公司组织了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三是近年来公司出口贸易业务萎缩,企业生存困难,只能勉强支撑保证员工基本生活。请求我局对你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综合考虑案卷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后督查情况后,我局认为:
1.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应当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你公司曾在2020年10月受到过噪声方面的投诉,2021年9月受到过废气方面的投诉,因疫情原因,均未处罚。你公司提出和环保部门没有过多的交道,不知道环保竣工验收对工厂的生产有影响,理由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综上你公司不属于初次违法,同时有多次群众投诉的危害后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不予处罚或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罚。
2.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后督查的情况,你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完成了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并在网上进行了公示,消除了环境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综合考虑本案中,公司之前对群众投诉反映的生产噪声及废气扰民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整改。涉案建设项目已取得了环评批复,虽然设施未经自主验收,但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为符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意见,对你公司作出减轻处罚决定,减轻幅度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罚款金额为10万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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