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906号
当事人:重庆永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T17XXXX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落路口社区临江路(御和园3栋107室)
法定代表人:高马英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619780205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常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四期三标段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河北新发地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常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四期三标段工程项目正在进行施工作业。该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及施工设备管理使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购买使用的6台挖机(环保登记号分别为:X-JJ021275、X-JJ020824、3-JJ021383、3-JJ021377、X-JJ021268、3-JJ032027)、1台推土机(环保登记号:X-JJ020804)、1台装载机(环保登记号:1-JJ021521)和1台叉车(环保登记号:3-JJ021522)正在施工作业。我局委托湖南德环检测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以上9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5月8日使用的1台装载机(环保登记号:1-JJ021521)、1台叉车(环保登记号:3-JJ021522)和1台推土机(环保登记号:X-JJ020804)排气的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平均值分别为2.51m-1、1.14m-1、1.89m-1,分别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Ⅱ类限值0.80m-1、Ⅱ类限值1.00m-1、Ⅰ类限值1.61m-1。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8日《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HJC20230649-19)(报告编号DHJC20230649-20)(报告编号DHJC20230649-21)、2023年5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5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91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908号),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3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笔录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由当事人承担施工设备管理使用的常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四期三标段工程项目正在使用6台挖机(环保登记号分别为:X-JJ021275、X-JJ020824、3-JJ021383、3-JJ021377、X-JJ021268、3-JJ032027)、1台推土机(环保登记号:X-JJ020804)、1台装载机(环保登记号:1-JJ021521)和1台叉车(环保登记号:3-JJ021522)进行施工作业,我局遵照程序委托湖南德环检测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以上机械设备排气口进行了检测,当事人委托的项目现场负责人与执法人员现场见证。
2.调查询问笔录
2023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人代表高马英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笔录中高马英陈述,现场检查时由当事人承担施工设备管理使用的常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四期三标段工程项目正在使用6台挖机(环保登记号分别为:X-JJ021275、X-JJ020824、3-JJ021383、3-JJ021377、X-JJ021268、3-JJ032027)、1台推土机(环保登记号:X-JJ020804)、1台装载机(环保登记号:1-JJ021521)和1台叉车(环保登记号:3-JJ021522)进行施工作业,我局委托的湖南德环检测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以上机械设备排气口进行了检测,当事人委托的项目现场负责人与执法人员现场见证。
20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人代表高马英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笔录中告知2023年5月8日我局委托湖南德环检测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以上机械设备检测情况,并将检测报告送达,高马英确认签字,无异议。
3.现场照片
2023年5月8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照片记录了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我局委托的湖南德环检测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以上机械设备排气口进行检测等现场情况。
4.《检测报告》及送达回执
该检测报告符合法定形式,已送达给了当事人。
5.其他证据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证据。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陈述申辩情况及对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五、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对当事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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