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8号
当 事 人:常德市德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074997XXXX
单位地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永丰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士印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810115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厅生态环境警示片拍摄线索,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七星庵村八组常德表面处理产业园E3栋的常德市德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电镀车间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电镀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转,委托湖南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对当事人电镀工序的废气排放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铬酸雾排气筒中铬酸雾排放浓度为0.082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中0.05 mg/m3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7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9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叁拾捌万元整(¥380,000元),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3年7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当事人已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 2023年3月27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电镀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转,湖南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废气排放进行取样监测。
2.当事人环评及验收资料、排污许可证证明当事人DA038排放口铬酸雾许可排放浓度为0.05 mg/m3。
3.湖南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DA038排放口监测时铬酸雾的排放浓度为0.082mg/m3,小时排气量为7985Nm3/h。
4.对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郭峰及相关公司常德市恩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环负责人陈国鹏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常德市恩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废处理协议证明两公司之间关于废气处理及达标排放的相关约定。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表3-4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气)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20%)+超标污染物数目(0%)+超标污染物种类(11%)+超标状况(4%)+小时排气流量(3%)+排放区域(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0%))]*100=38万元。
(三)陈述申辩情况及对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1、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7月 1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申请减轻处罚,提出理由为:1.初次违法;2、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3.企业目前经营困难,请求减轻处罚。
2、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经查,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于2023年4月14日开展了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达标排放,截至目前当事人对废气喷淋塔完成了自动加药装置的整改,电镀产业园也将园区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实行统一管理。2023年7月18日,当事人完成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的签订,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超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五、责令改正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改正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的各项管理要求;2.对当事人超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当事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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