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7号
当 事 人:常德鸿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QUE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建路33号
法定代表人:丁仁松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30205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8日对常德鸿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阅固废管理台账,发现当事人将12车废水处理过程中中和产生的固体废物倾倒填埋至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乌塘岗村村部后面空地。后续调查查明,倾倒的物质经第三方公司检测为一般固废。当事人收到群众投诉后,于2023年2月26日将倾倒的固体废物清理至经开区渣土消纳场。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与常德悦智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一般固废委托处理合同,由常德悦智环保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处置费用为46350元。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4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9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的违法行为,对擅自倾倒及流失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清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环评有关要求进行贮存、处置。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与常德悦智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一般固废委托处理合同,由常德悦智环保有限公司进行处理,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3年5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拾壹万元整,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3年6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当事人已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2023年2月28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将12车废水处理过程中中和产生的固体废物倾倒填埋至乌塘岗村村部后面空地。
2. 2023年3月1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确认当事人擅自将固体废物(中和渣)倾倒填埋至乌塘岗村村部后面空地且现场流失有固体废物。
3.《常德鸿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生产 4 万吨植物油脂产品项目非重大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证明企业污水处理站产生中和渣为一般工业固废物。
4.《一般固体废物暂存转移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企业清理处置擅自倾倒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费用为46350元。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处罚,具体为:{10/30(裁量起点)+[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20/30}*30=11万元。
(三)陈述申辩情况及对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1、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6月 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提出理由为:1.初次违法;2、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3、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启动了生态损害赔偿。当事人还提交了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书。
2、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当事人将12车废水处理过程中中和产生的固体废物倾倒填埋至乌塘岗村村部后面空地,造成了工业固体废物流失,对区域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不符合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但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与常德悦智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一般固废委托处理合同,委托常德悦智环保有限公司对危险废物进行了处理,并主动启动了生态损害赔偿,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部分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五、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当事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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