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4号
当 事 人:常德市西洞庭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Q83XXXX
单位地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育才居委会东郊村68号
法定代表人:熊毅涛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71224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双随机计划安排,2023年3月1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运行。经检查,你公司2022年4月、5月、7月、9月、10月、12月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每月对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六价铬因子开展自行监测;2022年全年仅对烷基汞因子开展了2次监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中对烷基汞因子的自行监测频次要求(每季度一次);2023年1月-2月份你公司未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相关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4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壹拾万肆仟元整(¥104,000元),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陆万肆仟元整(¥6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
证明2023年3月1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运行,2022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2.现场照片及影音记录
证明2023年3月1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运行。
3.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证明企业废水中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六价铬因子的自行监测频次为每月一次、烷基汞因子的自行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4.2022年1-12月的监测报告
证明企业3月份换领排污许可证后对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六价铬、烷基汞因子的自行监测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5.其他证据
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公司委托书等证据。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及陈述申辩采纳理由的说明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考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十一)的规定情形后,应当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4万元。2023年4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款10.4万元的决定。
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3年4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申辩理由如下:一是企业2022年自行监测合同签订于排污许可证变更发证前,由于疏忽未将新证的监测要求与自行监测合同进行核对,造成自行监测因子的频次与新排污许可证监测要求不符。二是公司自行监测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22年2月21日,公司相关人员误以为合同期限应当至2023年2月(实际为2022年12月),造成2023年1月、2月未开展自行监测。三是公司2023年3月份已按新排污许可证要求签订了自行监测合同,并在3月开展了自行监测。认为公司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五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请求我局对你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综合考虑案卷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后督查情况后,我局认为:
1.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 1083—2020)中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规定,“水处理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中7.2自行监测方案规定,“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你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开展后督查时仍旧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没有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不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你公司免于处罚的理由我局不予采纳;3.你公司属初次违法,2023年3月1日与第三方公司重新签订了环保检测技术服务合同,2023年3月10日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组织开展了自行监测,在我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8号)之前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综上,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条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从轻处罚,在告知基础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的罚款金额(40000元),处罚款64000元。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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