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7 号
当 事 人:常德市西湖区清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5W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西湖管理区西湖镇园艺村
法定代表人:吴华松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30227XXXX
根据局科技监测科移交的线索,2023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公司正常运行。2021-2022年你公司运营期间未对无组织废气开展自行监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中对无组织废气的自行监测要求(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因子每半年一次;甲烷因子一年一次)。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相关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经后续调查,你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与湖南领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环保检测技术服务合同,2023年3月份制定了本年度的自行监测方案,方案中监测因子和频次于现行排污许可证一致,属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3月29日委托湖南领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无组织废气开展了一次自行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企业无组织废气中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因子未超过标准要求,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另外你公司近两年来未受到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或相关投诉,本次为初次违法。
综上,你公司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严格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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