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5 号
当 事 人:汇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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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金凤街道办事处中洲社区迎丰大道1929号
法定代表人:肖立安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41006XXXX
根据局科技监测科移交的线索,2023年2月14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已停产。你公司在2022年9月变更了排污许可证,按照新的排污许可证要求,无组织废气的监测频次从之前的每年监测一次,变更为每半年监测一次,你公司上半年开展了一次无组织废气的自行监测,下半年11、12月份正常生产,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无组织废气的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相关规定。
2023年3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4号),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要求。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与湖南德环检测中心签订了环保检测技术服务合同,2023年3月10日制定了本年度的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方案与新排污许可证要求一致,属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正常生产后你公司在3月8日委托湖南德环检测中心对无组织废气开展了一次自行监测,3月1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DHJC20230761)结果显示企业无组织废气中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和颗粒物因子未超过标准要求,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另外你公司近两年来未受到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或相关投诉,本次为初次违法。
综上,你公司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要求。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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