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3号
当 事 人:常德市德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PEQ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溪沿居委会一组
法定代表人:刘国利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30621XXXX
根据局行政许可办移交的线索,2023年2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经查看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你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上传了2022年的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不符合《常德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年度执行报告应于次年1月31日之前提交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相关规定。
2023年3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3号),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不按时提交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要求。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上传了2022年的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即在我局调查之前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要求。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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