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1号
当 事 人:湖南荣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687409XXXX
单位地址: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窑路(常德科技创新创业产业园第三期钢构厂房10栋)
法定代表人:周小军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40728XXXX
根据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查工作安排,2023年1月11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废油漆露天堆放在厂房外西南角废弃的雨水沟内(雨水沟已封堵),堆放点共2个,堆放时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在废弃的雨水沟(已封堵)中露天堆放废油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鉴于你公司属初次违法,堆放在雨水沟内的废油漆量较少(40公斤),发现问题后主动进行了整改,当场将沟内的废油漆清理出来并规范暂存,且堆放废油漆的雨水沟(已封堵)本身具有简单的防渗措施,废油漆没有流失出厂区外,危害后果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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