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905号
当 事 人:湖南正达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567682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皇木关社区12组常德大道1818号武陵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琦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60419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移动执法现场检查工作任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3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当事人厢式专用冷藏车厢生产项目于2013年7月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于2021年7月生产至今。但当事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4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907号),责令当事人改正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90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 2023年3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现场无法提供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资料。
2.2023年3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还没有进行验收。
3. 2023年5月19日后督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还没有完成验收。
4.当事人产品订单3份、油漆配货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
5.2023年5月31日当事人《关于常环罚告字(2023)904、905、906、907号告知书陈述申辩书》,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违法行为。
6.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彭琦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裁量理由及陈述申辩采纳情况说明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应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2之规定,当事人的裁量标准为〔20%(裁量起点)+ 5%(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5%(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1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00万元,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41万元整。
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3年5月31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申辩理由如下:一是当事人于2021年1月与湖南纵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喷漆房废气处理环保设备销售合同,纵鑫公司于2021年5月23日出具了有组织废气检测报告,各项指标均合格达标。二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5日与常德雨润环保公司签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同。三是建设项目拖延未验收的原因是政府规划发生改变,控制项目直到2020年才允许建设。请求我局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综合考虑案卷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分别于5月19日、6月5日开展后督查,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中明确的“未验先投”免罚适用条件须同时满足“1.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要求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2.责令限期整改后,建设单位自行停止生产和使用;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4.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当事人在责令整改后未停止生产,竣工环保验收也未完成,不符合免罚条件。当事人陈述申辩诉求不具备免罚条件,我局不予采纳。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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