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903号
当 事 人:常德市武陵区长鸿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554929XXXX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雷坛岗村3组
法定代表人:王军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80706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移交线索,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经营。当事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提交2022年度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4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90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按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902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 2023年3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当事人排污许可证2022年度执行报告截至2023年2月28日仍未提交。
2.2023年3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截至2023年2月28日仍未提交排污许可证2022年度执行报告。
3.2023年3月2日提交的排污许可证2022年度执行报告缺失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等重要信息、主要原料用量等信息错误。
4.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军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等证据。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陈述申辩理由及采纳情况说明
2023年4月24日向我局提交《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陈述申辩理由包括:当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已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了无组织废气检测,检测报告已出;加油站上一任负责人对网络使用不顺畅、业务不熟悉导致检测未及时开展;初次违法。当事人陈述申辩诉求不具备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条件,我局不予采纳。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计算出罚款伍仟元整(¥5000)。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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