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902号
当 事 人:常德欧莱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776773XXXX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皇木关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陈敏臻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20328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管理部门移交线索,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未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当事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2022年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23年4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90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90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陆万贰仟元整(¥62,000.00),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 2023年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现场无法提供2022年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等资料。
2.2023年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2022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3.2022年部分原材料买卖合同、送货清单等,证明当事人2022年生产经营情况。
4.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敏臻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等证据。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2022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陈述申辩理由及采纳情况说明
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 “表11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当事人的裁量标准: 〔10%(裁量起点)+ 10%(监测频次缺少)+1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0万元=6.2万元。执法人员后督查发现,当事人已于2023年5月签定2023年度自行监测合同、制定了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可以认定有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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