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913号
当 事 人:林煜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玉带桥村民委员会4组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119761001XXXX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0日对当事人租赁承包的位于芦荻山乡玉带桥村4组的牛蛙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养殖场正常养殖经营,养殖尾水排放至养殖场外沟渠。该养殖场属于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但当事人未对该养殖场项目进行登记表填报并备案。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要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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