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912号
当 事 人:湖南正达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567682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皇木关社区12组常德大道1818号武陵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琦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60419XXXX
根据移动执法现场检查工作任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3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危险废物暂存间识别标志不全、管理不规范,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十)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要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切实履行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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