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910号
当 事 人:湖南正达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567682XXX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皇木关社区12组常德大道1818号武陵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琦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60419XXXX
根据移动执法现场检查工作任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3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当事人项目分类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汽车制造业的“汽车车身制造”行业,属于登记管理类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开展排污登记表填报工作。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影音照片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要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切实履行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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