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909号
当 事 人:常德象样生活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673563XXXX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办事处皇木关社区三闾路(申湘汽车旁)
法定代表人:李益民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520218XXXX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2年——2023年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秋冬季监督帮扶第二轮次(2月)交办问题线索,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经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暂存的3桶废天那水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三防”措施,危废暂存间标识设置不规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废天那水未采取“三防”措施、危废暂存间标识设置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十)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要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切实履行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