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907号
当 事 人:常德鑫悦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TWXXXX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竹根潭社区龙港路与吉生东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军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760710XXXX
根据管理部门移交线索,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经营。当事人配套“常德市汽贸长城4S店”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于2021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该项目于2017年11月16日取得常德市环境保护局武陵分局环评批复,但其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通过验收。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要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切实履行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