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903号
当 事 人:常德欧莱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776773XXXX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皇木关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陈敏臻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20328XXXX
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移交线索,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未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不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相关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要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要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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