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901号
当 事 人:常德宝岛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PP9XXXX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2299号
法定代表人:梁华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819721011XXXX
根据局科技监测科移交线索,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你单位未按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2022年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相关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鉴于你单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要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要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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