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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项目评审 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2022-05-30 17:42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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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分局,经开区、高新区、柳叶湖、西湖、西洞庭、桃花源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项目评审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常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常环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5日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项目评审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项目评审管理,规范项目评审专项资金有效使用,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廉洁、高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8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各单位承办的环评类(含技术复核)、排污许可类、土壤类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类评审工作,其他评审工作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各单位组织项目评审要本着依法依规、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会议时间和规模。

    第四条 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从湖南省级和常德市级专家库随机抽取,环评类评审专家原则上报告书项目一般控制在5人,报告表项目一般控制在3人;排污许可类评审专家重点管理项目一般控制在5人,简单管理项目一般控制在3人;土壤类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类项目评审专家一般控制在3人,特别重大项目经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增加1-2名专家。

    第五条 项目评审费用由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项目评审费用原则上包含首次评审产生的会务费、专家交通及食宿费、专家劳务费等。

    第六条 会务费参照《常德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常财发〔2018〕8号),原则上按三类会议标准费用执行。专家交通、食宿费按照《常德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常财发〔2018〕1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主要参考《常德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发〔2018〕1号)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确定。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税前)发放标准如下:

    (一)不设专题评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专家劳务费为600元/人·个,设专题评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专家劳务费为800元/人·个。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专家劳务费为1200元/人·个,特别重大项目会期1天及以上的专家劳务费为2000元/人·天。

    (三)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项目专家劳务费为1200元/人·个,简单管理项目专家劳务费为800元/人·个。

    (四)土壤环境调查报告项目专家劳务费为800元/人·个。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专家劳务费为800元/人·个。

    (六)环评类项目技术复核专家劳务费根据所复核技术报告数量计算,标准为报告表300元/人·个、报告书600元/人·个。

    第八条 其他开支按财政规定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常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常环发〔2017〕15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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