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经开区、高新区、柳叶湖、西湖、西洞庭、桃花源分局,局属有关科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21〕67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将《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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