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委
  • 市人大
  • 市政府
  • 市政协
  • 手机版
    繁體版 无障碍 适老专区
    • 搜索过于频繁,请输入验证码

      确定
    • 首页

    • 工作动态

    • 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用户登录

    • 账号密码登录
    • 微信扫码登录
    成功登录后,
    保持登录状态
    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
    您的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双公示”目录(2020年版)

    2020-10-26 15:18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次数:次
    分享到:
    【打印】 【字体:小 大】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决定类别

    设定依据

    行政决定

    部门

    行政相对人类别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市生态环境局

    法人和其他组织

    2

    辐射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市生态环境局

    法人和其他组织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市生态环境局

    法人和其他组织

    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市生态环境局

    法人和其他组织

    5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市生态环境局

    法人和其他组织

    6

    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市生态环境局

    法人和其他组织

    7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行政许可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市生态环境局

    法人和其他组织

    8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市生态环境局

    法人和其他组织

    9

    权限内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大)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市生态环境局

    法人和其他组织

    10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 

    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1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2

    对重点排污单位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二条 

    2.《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3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4

    对排污单位未申请或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5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6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7

    对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8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9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20

    对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审批决定中的环保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21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22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23

    对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24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25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26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3.《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 

    4.《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5.《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九条 

    6.《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27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28

    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3.《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29

    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3.《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30

    对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房地产等项目开发,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填堵自然水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31

    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32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水污染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33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34

    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35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36

    对违规建设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37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2.《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第七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38

    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39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40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41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42

    对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43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 

     

    2.《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44

    对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45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46

    对被责令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47

    对违法从事水上餐饮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第七十六条 

    2.《湖南省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3.《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项  第三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48

    对拒不接受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49

    对拒不接受消耗臭氧层物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50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51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52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53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54

    对在禁燃区内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55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56

    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57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58

    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59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60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61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62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63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64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65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66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67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68

    对未按照规定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69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70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直接向大气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71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72

    对拒不接受噪声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73

    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74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75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环境噪声超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第五十条 

    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3.《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76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噪声污染治理任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77

    对拒不接受固体废物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78

    对拒不接受医疗废物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79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80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81

    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82

    对产生尾矿的企业未申报登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83

    对违法新、改、建煤矿及选煤厂,违反煤矸石综合利用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2.《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84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85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86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87

    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88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89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90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91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92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93

    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94

    对粉煤灰运输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95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96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97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98

    对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99

    对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00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01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02

    对未按规定填写、运行、保管危险废物转移单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2.《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03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04

    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05

    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06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07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08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09

    对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10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11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12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13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14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第八条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15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16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17

    对无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2.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八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18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19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20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21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22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23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24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25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26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27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28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29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30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超总量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31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32

    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33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34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污染检查或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35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废物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36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37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38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39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40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41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42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43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44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45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46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47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48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49

    对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50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  第六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51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52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53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54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55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56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57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58

    对核设施营运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59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60

    对托运人、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六十五条第二款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161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

    社会法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备案序号:湘ICP备2022016083号-2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常德市数据局(常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68号   办公电话:0736-7222562

    gs 湘公网安备:43070202000597号    网站标识码:4307000047

      
    微信
    微博
    湘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