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
序号 | 县区 | 污染地块名称 | 地块地址 | 开发利用负面清单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经开区 |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镍电池材料场地土壤污染地块 |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五一社区,桃林路和常德大道交汇口处 | 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 | |
2 | 经开区 | 原顺隆制革有限公司污染地块风险管控项目地块 | 湖南常德市德山经济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陈家岗居委会东沿路27号 | 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 | |
3 | 武陵区 | 原湖南常德湘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块 | 常德市武陵区沅安西路2099号 | 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 | |
4 | 安乡县 | 安乡县晋煤金牛化工有限公司原址地块 | 安乡县大鲸港镇东河街 | 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67条(超标)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16条 | |
5 | 汉寿县 | 汉寿县崔家桥镇连家坝金矿遗留地块 | 湖南 省常德市汉寿县崔家桥镇连家坝村郭家冲组 | 禁止任何导致污染扩散的开发利用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 | |
6 | 汉寿县 | 汉寿县崔家桥镇杨家冲历史遗留选金尾砂场地 | 汉寿县崔家桥镇连家坝村 | 禁止任何导致污染扩散的开发利用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 | |
7 | 汉寿县 | 汉寿县丰家铺镇笔架村姚家组历史遗留金矿地块 | 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丰家铺镇笔架村姚家组 | 禁止任何导致污染扩散的开发利用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 | |
8 | 澧县 | 澧县正峰锌业有限公司地块 |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大堰垱镇涔南村十三组 | 禁止任何导致污染扩散的开发利用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 | |
9 | 澧县 | 原澧县青云香料厂地块 | 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 | 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 | |
10 | 临澧县 | 常德市临澧县修梅镇原观音洞村原钒厂遗留地块 |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修梅镇观音洞村(原鸡山村) | 禁止任何导致污染扩散的开发利用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16条 | |
11 | 临澧县 | 德鑫矿业遗留污染地块 |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太浮镇原南垱村 | 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67条(超标)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16条 | |
12 | 临澧县 | 四新岗鑫澧实业遗留地块 | 临澧县四新岗镇天鹅社区 | 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 | |
13 | 桃源县 | 桃源县胜利化工有限公司污染地块 | 桃源县城东边漳江镇侯家河 | 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 | |
14 | 桃源县 | 桃源县原劲威蓄电池厂污染地块 | 桃源县三阳港镇 | 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 | |
15 | 石门县 | 石门县白云镇雄黄矿区污染地块 | 石门县白云镇雄黄矿污染地块王家台尾砂堆 | 禁止任何导致污染扩散的开发利用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 | |
16 | 津市市 | 津市市原汇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块 | 津市市人民路103号 | 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 | |
17 | 津市市 | 五公嘴地块 | 湖南省监狱(原涔澹农场内) | 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 | |
18 | 津市市 | 原香料厂地块 | 津市澹津社区 | 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 | |
19 | 津市市 | 津市市原香料厂周边场地有机污染综合整治工程地块 | 湖南省津市市汪家桥澹津社区 | 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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