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23号)
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环保总局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后发布公告。现将第三十六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GB 18322-2002)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并获得核准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三十六批)
2.企业名称变更公告
3.发动机型号变更公告
4.生产企业变更公告
二○○五年六月七日
发送: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科技部、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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