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首次针对VOCs治理环境违法行为开出罚单
近日,石门县某加油站因“以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并被处行政罚款2万元,这是石门县首次针对VOCs治理环境违法行为开出罚单。
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全县加油站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这家位于石门县新关镇的加油站存在如下问题:用于回收挥发性有机物(油气)的电机未运行、加油枪油气回收皮套管损坏等问题。该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中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其罚款2万元的处罚。
据悉,加油站在储存、运输、装卸和加油环节会挥发油气,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并存在安全隐患。加油站增设油气回收装置,能使大部分油气在管道及储罐内密闭运行,减少有害气体排放,同时也节省能源,提升了加油站的安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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