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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6-02-14 10:02 来源:品武陵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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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有效降低大气和噪声污染,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武陵区(含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河洑镇、丹洲乡、芦荻山乡、长庚街道、永安街道、东江街道、南坪街道、启明街道、府坪街道、穿紫河街道、丹阳街道、白马湖街道、芷兰街道、芙蓉街道、七里桥街道、柳叶湖街道、德山街道、樟木桥街道全域。

    (二)白鹤镇除猴子巷村、同德村二广高速以东区域外所有区域。

    二、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白鹤镇猴子巷村、同德村二广高速以东区域在市、区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公安、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河洑镇、丹洲乡、芦荻山乡、长庚街道、永安街道、东江街道、南坪街道、启明街道、府坪街道、穿紫河街道、丹阳街道、白马湖街道、芷兰街道、芙蓉街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由武陵区相关责任单位监督管理。

    白鹤镇、七里桥街道、柳叶湖街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由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相关责任单位监督管理。

    德山街道、樟木桥街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由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责任单位监督管理。

    七、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常武政发〔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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