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废法》全省第一案,石门查处!
“我局现责令你汽配中心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迅速对未按规定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理,按规定建设标准的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9月15日,一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石门永军汽配中心。
石门永军汽配中心是一家主要从事汽车修理与维护、汽车零配件零售的汽修厂,该汽配中心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类别为HW08的危险废物。9月14日,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汽配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汽配中心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容器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0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正式施行。石门永军汽配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固废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相关规定。
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石门永军汽配中心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将在该汽配中心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并将视该汽配中心对违法行为改正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如该汽配中心拒不改正,石门生环分局将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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