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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采矿损毁占用林地?判刑+罚款!

    2024-08-23 16:02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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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2018年下半年,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已另案处理)行贿,假借某工程项目需要用土名义设立临时取土场,但其开采出来的砂石并未提供给该工程项目的工地,而是销售到鼎城等地的洗砂制砂厂,销售价款约668万元。

    经鉴定:李某非法采矿损毁占用林地面积21138㎡(折31.7亩),生态损害价值126828元,修复费用1173159元,合计1299987元。经核实,李某案发后已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16748元及复垦保证金350400元。

    案件处理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缴纳生态修复费用606011元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126828元。

    三、责令被告人李某在常德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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