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达成协议
12月29日,湖南省永州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在省生态环境厅及省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指导下达成协议,赔偿义务人以货币赔偿+自行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共计17852873.8元。
8月2日,深圳某公司及山东某公司在对湘纸公司重油罐拆除过程中,违规操作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部分重油经雨水管道流入湘江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件发生后,永州市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成立应急指挥部,采取封源头、堵污流、清洁江面和保护水源等措施,于8月12日完成重油泄漏事件的应急处置,确保了当地饮用水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及《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等文件精神,在省生态环境厅及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湖南省环科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评估,认定本次事件造成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损害、污染治理、司法鉴定等各项费用合计17852873.8元。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未推行之前,单位或个人因非法排污或肆意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只受行政或刑事处罚,不对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和修复,后续损失往往由政府“买单”。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后,环境违法行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将由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行政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向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生态索赔,赔偿资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经过磋商,深圳某公司、山东某公司、永州某公司与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达成协议,自行聘请第三方环保公司按照修复方案对受损生态环境实施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赔偿义务人负责,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全程监督。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磋商会的成功召开是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通力合作的结果,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了实处,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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