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频发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7月至11月,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
截至8月31日,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开展工作。各地通过制定工作方案、召开视频工作会等方式广泛动员部署,结合活动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和补充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为,强化部门间和部门内部的合作联动,加强工作指导,并结合现有的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参与。
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深入分析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汇总了6个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在这些典型案例中,相关政府部门及时通报线索,有力控制污染扩散;公安机关靠前介入,及时固定证据、控制嫌疑人;检察机关参与会商,指导调查,保证办案程序和证据符合刑事案件诉讼标准;生态环境部门科学研判,周密筛查,有效追溯倾倒废物来源;环境执法人员高度警惕,认真负责,于细微处发现问题线索,精准适用法律,规范取证记录,保障程序合法;实施举报奖励,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巩固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群众基础。
生态环境部对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现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武清区刘某某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典型意义】
完善举报奖励机制,扩大环境违法问题发现渠道。
两法衔接紧密,形成高效震慑力。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有群众举报天津市武清区某镇有人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该处置点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处置点主要从事废弃铅蓄电池(属HW49类危险)收集、处置业务,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对收购的汽车、电动车废铅蓄电池进行打孔拆解时,将产生废电解液(酸液、未经处理)(属HW31类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厂房内西北侧由3根硬质PVC管相连接的下水道内,该下水道未与其他管网连接,末端用塑料编织袋简单封堵,废电解液通过下水道口裂隙、PVC管连接处及封堵口处渗流至周边无防渗措施的土壤内。经监测人员对该厂房内下水道PVC管连接处积存废液取样监测,pH值为0.61,总铅为10.4mg/L。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经与公安机关共同核验称重,该处置点现场处置的废铅酸蓄电池共计82吨。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六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该处置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已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公安机关已控制相关责任人。
天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确认该举报事项属实,符合《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方案》规定的奖励条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程序审核后,将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万元。
【案件启示】
1.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扩大环境违法问题发现渠道。
天津市建立健全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危险废物企业排查专项行动中,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满足条件的举报人予以重奖,形成社会舆论高压态势。
2.两法衔接紧密,形成高效震慑力。
该案件由于涉案地点比较隐蔽,单靠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很难获得确凿证据,需要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打击。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为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由公安机关控制主要当事人,由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等,发现与收集犯罪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确定当事人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两部门在案件现场勘验、证据侦查阶段衔接紧密,迅速、有效地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风险。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本案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取得显著成效。正是由于人民群众有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他们才能及时发现环境犯罪线索,及时进行举报,从而为主管机关开展环境犯罪的打击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给环境犯罪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处置。环境犯罪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具有极大的隐蔽性,而生态环境部门缺乏侦查手段,致使一些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惩治。因此,在打击环境犯罪领域,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的合力,十分必要,也十分有效。
本案的环境犯罪嫌疑人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将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下水道里,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情节十分恶劣。因此,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定要坚持早发现、早打击的方针,迅速、有效地预防环境污染风险,绝不能使环境犯罪行为得到蔓延。
(天津大学孙佑海)
二、江苏省苏州市胡某某等人跨省非法倾倒填埋酸洗污泥污染环境罪案
【典型意义】
办案前,梳理难点,明确思路。
办案中,紧抓脉络,扎实推进;部门联动会商,保障程序合法;专业力量支撑,明确属性量化损害,确保证据质量。
诉前磋商,提升司法效率。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现“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将污泥等固体废物填埋在某大桥北侧一处田地里,环保局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赴现场勘察、采样分析,采取应急管控措施,控制污染扩散。通过公安等部门进一步调查,填埋固体废物来源于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12月、2016年3月,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于张家港市某码头与某山交界处、某大桥北侧长江滩涂地区倾倒酸洗水处理污泥。倾倒行为发生后,固体废物直接暴露于空气中,事件区域水量交换频繁,张家港市环保局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工作,遏制污染物迁移扩散。
案件发生后,张家港市环保局立即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案情分析,明确办案思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倾倒污泥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并展开涉事地块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由于案发突发、隐蔽,同时涉及跨省倾倒行为,导致前期溯源调查和取证工作缓慢。受托方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专家研判等方式,结合现场快速检测(XRF)数据,初步研判倾倒污泥为含重金属(镍等)的工业固废,后通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浸出毒性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涉事固体废物中重金属镍、总铬、铜等和无机氟化物的浸出浓度不同程度超过标准限值,判定此次涉事固体废物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
损害调查评估区域内地表水及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地表水、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为无机氟化物,且超过基线水平20%以上,满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规定的损害判断标准。同时,通过分析污染来源和污染排放行为关系、污染物迁移路径的合理性、受体暴露的可能性、环境介质污染物与污染源的一致性等,确定了固体废物倾倒和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因此可判定本次固体废物倾倒涉事区域的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环境要素均受到了损害。经量化,此次倾倒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2400余万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560余万元。
在张家港市环保局的监督下,涉事企业委托张家港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固体废物及污染土壤的清运和填埋处置工作,共清理倾倒的固体废物及毗邻土壤共计约3152.35吨,均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处置。2018年7月,倾倒场地所在乡镇依据场地环境调查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开展具体修复工作。2019年3月,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修复单位,于2019年9月完成污染场地修复,2019年10月对修复工程进行了验收,修复效果通过了专家评审,生态环境恢复良好。
【查处情况】
一、刑事判决情况
检察机关依法对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法院于2017年8月作出刑事判决:
1.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2.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安环科科长胡某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倾倒人袁某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5.084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民事赔偿情况
张家港市环保局会同张家港市检察院先后多次与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诉前磋商沟通,最终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18年2月,倾倒地所在乡镇与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扣除应急处置等费用后,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600余万元人民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由该镇负责组织实施。
【案件启示】
1. 寻求专业支持,依法依规收集关键证据
一是为办案思路提供意见。本案涉及跨省倾倒转移,相关专业机构人员参与会商可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倾倒污泥溯源、危险废物特性认定、倾倒量认定及相关人员调查等有较大难度的问题提供意见。
二是规范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由于案件的突发性,跨区域倾倒行为的隐蔽性,增加了前期溯源调查的困难。因此,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对涉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予以认定,为后续责任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提供了基础。
三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等技术规范,通过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的恢复措施;量化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计算事件中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应急修复工程等费用支出,为本案的损害赔偿和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2.三部门联动会商,保证程序合法,保障案件办结
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会商,通过梳理案件难点、明确办案思路、扎实推进调查取证,保证案件移交程序的规范、案卷移交的质量。前期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以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对前期现场采样,人员访谈、调查笔录制作等全流程进行指导跟踪,防止出现程序违法情况,保障了案件顺利办结。
【专家点评】
本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跨区域调查、跨部门联动、跨法律责任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手、行动迅速、配合紧密,有力地打击了跨区倾倒转移。本案既依法追究了污染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通过磋商要求污染行为人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兼顾了打击污染犯罪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对类似的案例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案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定评估,科学客观地确定了损害程度和范围,为责任追究和修复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於方)
三、浙江温州罗某等人通过渗坑方式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典型意义】
应急及时,部门联动。
高效排查,精准溯源。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接到县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反映在某镇某村某岭,有人开车偷倒不明液体。该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于事发点发现5个废弃的装有胶水的塑料桶。现场乳白色胶水沿山体排入下面溪流,导致溪水呈乳白色。污染发生地距下游灌溉水库仅1公里,有较大的环境风险,村民对此反映强烈。为化解疫情期间群众恐慌心理,该局即日启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一方面组织应急处理人员赴现场应急处置,控制消除污染,另一方面联同苍南县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开展线索追查。
专案组会商确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追查胶水来源,公安机关追查作案嫌疑人。2020年3月6日上午8时许,苍南分局执法人员对该镇辖区所有涉胶水企业开展全面排查,针对生产工艺特性与倾倒点胶水吻合度进行筛查,发现苍南县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A化工)有重大嫌疑,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车间视频监控等方式,发现在A化工厂外东北侧空地处有乳白色积液且部分已被沙土覆盖。经查证,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该空地处原放置有5桶不合格胶水,何时被人搬离不清楚。公安机关利用“天眼”视频监控等侦查手段,锁定停靠于龙港市新城某区域的一辆载货柴油货车为涉案嫌疑车,经24小时蹲守,于2020年3月7日凌晨将司机罗某抓获。经审讯,嫌疑人罗某,受其兄的教唆擅自清理A化工厂堆放在空地上的5桶装有不合格胶水,将其运至该镇某村某岭公路边进行倾倒。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5桶不合格品胶水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七条,司机罗某和其兄以及该企业负责人项某3人,因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例启示】
1.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防范环境风险。
本案案发地距离下游水库仅约1公里,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苍南分局于发现案情当日下午即启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一方面组织应急处理人员赴现场应急处置,控制消除污染,另一方面联同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开展线索追查,化解群众恐慌心理,将环境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高效排查,精准溯源。
该案的成功办理,离不开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良好专业素养和高度责任心。环境执法人员及时开展全面排查,根据倾倒点倾倒白色物质的特征不断推敲,并作出精准判断。事发当日下午,苍南分局开展“地毯式”排查,对被倾倒的白色物质进行分析研判,全力追查其来源。
一是对倾倒的物质呈现特征(颜色、气味及浓稠性等)初步断定为胶水类物质;
二是根据现场倾倒物质与盛放容器,对苍南县该镇辖区涉胶水行业企业进行筛查,结合日常执法监管掌握的产品信息及生产工艺情况,进行物品吻合度匹配,在众多胶水生产企业中快速选定可疑对象。
三是启动夜间全面排查,排查过程中发现苍南县A化工厂已处于复工状态,但现场未发现有可疑迹象(公司地面无胶水移动痕迹)。辖区所有涉及胶水生产加工的企业,亦未发现与本案关联的迹象。第二天上午8时许,一夜未睡的调查人员再次前往A化工厂进行勘察,发现A化工厂东北侧的空地地面有乳白色积液且部分已被沙土覆盖,执法人员现场采集样本固定证据。A化工厂主要负责人承认,该空地处原放置的5桶胶水系该公司的早期被退货的不合格胶水,对具体何时被他人搬离处理表示不明。
鉴于以上调查情况,执法人员初步锁定倾倒胶水的来源。
3.部门间高效联动,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本案建立了高效的环保-公安联动机制,于发现案情当日下午即启动联动,在遇到案件瓶颈时,由生态环境部门追查胶水来源,公安机关追查作案嫌疑人,充分发挥两部门各自的办案优势。案发第三日凌晨,案件即被侦破。该案的成功办理对疫情期间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生态环境部门坚持监管执法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依法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突发环境事件。本案的亮点有三:一是应急处置迅速,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启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清除污染源,防止了污染物的扩散。二是建立了办案联动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了会商制度,充分发挥了各部门的优势。三是采用现代高科技侦查手段,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实践证明,环境污染类案件需要有关部门精诚合作,加强沟通协调,才能将责任具体落实好,把案件切实办理好。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於方)
四、浙江温州陈某、韩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典型意义】
时刻警惕,及时发现问题。
暗查蹲守,锁定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复工复产企业开展服务指导。在下乡服务途中经常发现有电动三轮车载有废油墨桶沿途经苍南县某镇某社区某村级公路及小道后消失,这个情况引起执法人员的警觉。随后,执法人员身着便衣在该区域蹲守勘察,发现经常有人在不同时间段,将废油墨桶运送到苍南县某镇某社区某一废品收购站进行交易,然后空车回程。2020年3月1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根据蹲点反馈线索,制定行动计划,组织精干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经查,陈某和韩某二人于2019年6月起,在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无任何环境保护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事废油墨桶的回收、贮存、处置及销售经营活动。该废油墨桶加工处系简易棚结构,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金属打包机1台、地磅1个,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场地内露天堆放着数百只未处置的废油墨桶。陈某、韩某使用金属打包机将废油墨桶压成块状后贮存在废油墨桶加工处置点南侧简易隐蔽的仓库内。该仓库内现贮存有大量块状废油墨桶压缩品,散发出刺鼻废油墨味。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油墨桶内残留的未使用完的油墨及压缩成块状的废油墨桶为危险废物。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初步判定该加工点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启动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赴现场控制了当事人陈某、韩某,以及一名非法运输油墨桶到该处置点准备交易的廖某。经过磅质重,现场露天存放的废油墨桶为0.435吨、仓库贮存已处置压缩成块状的废油墨桶为28.45吨。经当事人陈某、韩某陈述,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出售4次共计100余吨已处置压缩成块状的废油墨桶至外省。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陈某、韩某及廖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涉嫌污染环境罪,苍南分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现陈某、韩某及廖某被取保候审。4月16日、7月20日,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陈某、韩某及廖某进行起诉。
【案例启示】
1.高度警惕,擅长从蛛丝马迹中发现违法线索。
本案案源来自基层执法人员敏锐的观察能力和对违法行为的警惕意识。执法人员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时刻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警惕意识,对废油墨桶等监管对象熟稔于心,不放过每一个小苗头、小线索,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己任,问题发现及时,溯源精准。基层执法队伍脚踏实地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敏锐感和责任心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2.暗查蹲守,锁定违法行为。
在发现可疑情况后,执法人员通过蹲守勘察发现涉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掌握详实线索情况,进而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计划,组织精干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固定证据,启动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并制定应急预案以保障行动顺利完成。苍南分局周密部署一系列工作,确保有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专家点评】
经过长期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我国显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已经逐渐消失,但是隐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在数量和损害结果上都不可小觑。对于后者,不仅需要执法机关加大基层执法的力度,更需要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投入细心和耐心。
隐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不以大企业明排放,而以个人或小作坊暗排放的形式存在,普遍藏匿于诸如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执法死角当中。对这一区域的整治向来是难点。在本案中,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启动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并制定应急预案以保障行动顺利完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多部门联动执法的形式整治环境执法死角是我国下一阶段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头戏。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暗查蹲守的形式获得了详实的案件信息和证据,但是相关行政主体在暗查蹲守时,也要恪守行政权力的底线。
(复旦大学张梓太)
五、广西河池朱某某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典型意义】
及时调查群众举报,“无头案件”深挖线索,破解溯源难题。
注意办案细节,保障程序合法。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日,广西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接群众电话举报称河池市宜州区某镇某村附近有人露天焚烧垃圾,臭气熏天,河池市宜州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勘察工作,发现在该处有露天堆放、丢弃疑似皮革边角料、内衬布、海绵等工业固体废物8堆(约10吨),其中2堆工业固体废物着火燃烧,散发浓烈焦臭味。因无负责人在现场,无法锁定实施丢弃行为的当事人。
凭借办案经验,宜州区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此案可能为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公安、检察机关当日即介入开展外围排查,封锁案发现场。案发时段正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宜州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及检察机关克服困难、多方联动、各司其职,立即开展案件研判。生态环境部门确定该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性及来源;公安机关开展周边民众走访调查及天网、卡口筛选摸排,确定运送工业固体废物车辆的特征;检察机关负责督促案件侦办的进度并提供法律指导。
排查过程中,办案人员现场发现一个废弃的塑料编织袋上写有“7件-宜州,梁启X”字样,但年代久远、字体模糊。执法人员大胆推想,通过外围走访留守人员及老职工,初步判定该工业固体废物与某皮革厂有重大关联。经详细调查,该皮革厂已于2007年关停,但生产厂区内的厂房、设备、物料等均未清理。现场地已经由广西宜州市某工贸公司收购开发利用,2020年1月,逐步开始厂房拆除、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厂房拆除后原厂内堆放的皮革边角料、内衬布、海绵等工业固体废物去向不明。2020年4月17日,一名朱姓男子迫于压力主动来到宜州生态环境局反映情况,承认是其在该处丢弃了一批工业固体废物。问询得知,朱某某受雇于该工贸公司,负责该公司场地内拆除厂房和平整场地的施工作业,施工期间擅自将厂房内遗留的疑似皮革边角料、内衬布、海绵等工业固体废物外运至该处附近实施倾倒、丢弃。
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该批固体废物清运转移至原厂区进行查封。2020年7月6日至7月7日,宜州生态环境局会同该镇人民政府对该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称重,并委托对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进行鉴定。经鉴定,含铬皮革废碎料的毒性物质含量超标,为危险废物。上述固体废物中含铬皮革废碎料危险废物总重量为3.84吨,其他固体废物总重量为5.46吨。
案件办理过程中,宜州生态环境局除按要求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外,还对涉案的多种物质进行全面筛选分类,准确称定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重量,并同时制作各类物质称重记录表,经当事人审阅确认后签字,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规范办案。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20日将案件移交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依法处理。2020年7月27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对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予以立案侦办。
【案件启示】
1.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固定证据。
本案案源来自群众举报。将群众、社会组织、网络新媒体当作政府部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千里眼”“顺风耳”,是精准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线索的“金钥匙”。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封锁案发现场,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重要基础。
2.深挖细节,破解溯源难题,锁定案件违法事实。
本案件属于典型的“无头案件”,由于倾倒危险废物地点偏僻,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线索十分有限,办案人员仅凭废弃的塑料编织袋字样成功溯源,得益于生态环境部门办案人员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乡镇政府多方有效联动,追根溯源,找到突破口,锁定案件违法事实。
3.实事求是,准确筛选测量危废重量。
涉案的多种物质根据性状、检测鉴定结果进行全面筛选分类,准确称定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重量,并同时制作各类物质称重记录表,经当事人审阅确认后签字。
4.及时查封转移危险废物。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到达现场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迅速介入封锁现场,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安全地点进行查封,最大限度将环境损害降至最低。
5.重视执法记录并规范取证。
委托权威单位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并及时称重,精准分类,经当事人审阅后签字,倾倒危险废物重量达到3吨后立即移交至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侦查。执法过程中重视执法记录并规范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固定有效证据,做到铁证如山,减少执法风险。
【专家点评】
本案的典型性可以归结为三点:
首先,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随着环境污染案件逐渐从显性迈向隐性,以往依靠执法人员在日常巡视中获得案件线索的方式难度陡增。如何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是获取案件信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关键。并且,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构筑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沟通桥梁,也是获取民意的应有之义。
其次,深挖案件的隐藏信息。本案中,由于案件信息的先天不足,导致执法遇到瓶颈。办案人员凭借蛛丝,最终追根溯源。实践中,很多环境污染案件都会面临证据缺失或因果证据链断裂的问题。此时不仅需要高素质的执法人员寻找缺失环节,也需要多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弥补知识短板。
最后,恪守法律的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环境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却也是容易被忽视的一个因素。程序正义追求的不仅是结果正确,还有判决的可接受性。只有当事人发自内心接受判决,才能够起到惩戒和教化的作用。
(复旦大学张梓太)
六、重庆市丁某某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典型意义】
精准适用法律,依法实施严惩重罚。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1日,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接到某街道通报,发现某村无名小溪沟水质出现异常,表观呈深褐色,并伴有强烈刺鼻化工异味。
接报后,长寿区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工作,并邀请应急专家赶赴现场踏勘指导,拟定应急处置方案。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对河水中污染物进行及时处理,对河水表面油污进行拦截吸附,对倾倒点水井内积存的黑色油状物进行彻底清理转运。长寿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布点监测结果显示,无名小溪沟处置点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82×103mg/L、氨氮浓度为3.25×102mg/L、挥发酚浓度为16.0mg/L、苯胺浓度为18.3mg/L、苯浓度为0.032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规定的III类标准限值239倍、324倍、3199倍、185倍、2.2倍。
4月15日,长寿区生态环境局会同该街道、长寿区公安局等单位成立联合调查处置工作组,通过痕迹追踪、特征因子比对、大数据排查、车载GPS信号筛查等手段,迅速锁定嫌疑人和涉事单位。对肇事货车罐体内残留物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小溪沟水样与肇事货车罐体内残留物检测结特征因子指标基本一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81×105mg/L、氨氮浓度为1.77×104mg/L、挥发酚浓度为431.0mg/L、苯胺浓度为1.30×103mg/L、苯浓度为1.03mg/L。
经突击审查,发现丁某某等人违法收集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废旧轮胎冶炼过程中产生的液态物质共33吨,并分别于4月10、11日凌晨趁夜驾驶上述车辆将其倾倒至长寿经开区某雨水井和某路边水井内,导致该街道无名小溪沟河水污染。长寿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音视频资料、倾倒现场勘察情况、监测报告等,初步认定上述倾倒的黑色液态物质属于危险废物(HW08)。为溯源确认倾倒物属性,针对涉案公司罐体内剩余物质、运输车辆箱体内残留物质和暂存清理物质,现已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取样鉴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丁某某等人共同实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公安机关立即立案调查,现已对丁某某等人实施逮捕。
【案例启示】
1.应急处置迅速,防止造成更大生态环境损害。
对于污染物已进入环境情形,首要目标是以人为本,“止污止损”,迅速控制污染态势。本案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邀请应急专家拟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处置,因地制宜,采取设置拦截坝、投放吸油毡、吸油绳、石灰、絮凝剂等措施,保证应急处置到位,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
2.联合溯源调查,充分运用技侦手段,快速查清违法事实。
该案件利用“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联合工作机制,探索出“线索移交”与“案件移交”相结合的复合侦办模式,充分利用环保专业技术能力和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能力,通过特征因子比对、痕迹追踪、大数据排查、车载GPS信号筛查等手段,迅速锁定嫌疑人和涉事单位,快速查清违法事实。
3、精准适用法律,高效移送,依法实施严惩重罚。
涉案污染物属性直接决定了惩罚性法律条款的选择与适用。本案在应急处置过程无法及时获取液态倾倒物的属性、倾倒量及损失数额的情形下,针对排入水体污染物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并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使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进行移送,展现出高效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专业态度。
【专家点评】
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本案的查处特点,一是基层组织及时举报。正是由于基层组织及时发现并举报,使得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二是,将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能力与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手段结合起来,形成部门之间的优势互补,得以快速查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三是精准适用法律,高效移送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处理。
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应当对环境犯罪行为的举报者给予奖励,这样可以有效解决生态环境部门人手不足的问题。二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向江河倾倒危险废物的恶劣情节,建议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我国环境法制的极大权威性!
(天津大学孙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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