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珠江偷排有毒污水要坐牢
向珠江偷排有毒污水要坐牢
这是华南地区首例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刑的案例,被告获刑三年,重罚十万元
广州市环保局昨日向媒体披露,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偷排化工废酸液案”日前完成审判,被告人何某因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是华南地区首例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刑的案例。
去年8、9月间,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位于荔湾区的海北化工购销部不时向珠江排出有毒污水。市环境监察支队随即进行调查和现场伏击,去年9月10日16时左右,就在海北化工购销部经理何某将一车“含酸废水”直接排出珠江佛山水道时,被埋伏多日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有关部门查实,被告人何某在去年5
月22日至9月10日担任海北化工购销部经
理期间,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在购销部未具备处理“含酸废水”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从佛山市顺德区某企业运回24车、共234.53吨“含酸废水”回购销部,未作任何处理,通过事先偷埋在地下的暗槽,将这些“含酸废水”直接排入珠江佛山水道。
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监测及鉴定的结果显示,何某排放的“含酸废水”有很强的毒害性,已经严重污染水质并破坏排放口附近的底栖动物生存环境,造成底栖动物数量严重减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6万余元。 (摘自《羊晨晚报》)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即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害物质或其它危险废物,并且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338条规定处罚。 青藏铁路:环保投资15.4亿元 青藏铁路——我国第一条生态环保铁路,全长1142公里,穿越了可可西里、三江源、羌塘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条铁路环保投资15.4亿元,填补了我国大型工程环保建设领域的多项空白,并首次与铁路所经省区签订环保责任书;首次为野生动物修建迁徙通道;首次成功在高海拔地区移植草皮…… “6.5亿”与“6棵树”的启示 据报道,前不久,澳大利亚一项投资6.5亿澳元的大型纸浆厂工程被政府叫停,因为建厂要砍掉6棵红桉树,而树上栖息着红尾黑凤头鹦鹉。环保人士指出,红尾凤头鹦鹉非常“恋家”,不会轻易乔迁,砍树无异于间接杀害濒危鸟类,属于违法行为。我们无法深究这6棵树和上面栖息的鹦鹉,是否是导致项目叫停的唯一原因,但这件事所折射出来的环保意识还是给我们以启示:经济建设与环境、生态保护等,是一对矛盾。在解决这对矛盾时,后者应当被放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甚至不惜让前者退让。这种退让是颇有深意的,值得我们深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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