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常政发〔2019〕11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等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装配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下列区域为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即低排区)
江北城区:东至常德大道,南至沅江、双拥路,西至桃花源路,北至常德大道;
鼎城区:东至沅江、南至江南大道,西至沅江、北至沅江;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德山大道,南至文峰路,西至香火街,北至沅江;
因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区域限制。
三、不符合低排区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符合低排区排放标准的,可以在低排区内使用。
四、为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有关工作,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编码登记管理,并对社会公布。
六、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七、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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