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9〕22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当 事 人:湖南常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58055193
法定代表人:汤某海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320423××××××××7810
单位地址:常德市临澧县陈二乡大塘村八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查组的交办线索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年产50万吨沥青混合料搅拌站项目已建成投产,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等管理措施减少粉尘排放,厂区内扬尘污染严重;你公司未采取相应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工业废物随意倾倒、堆放,部分工业废物(沥青)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笔录、《湖南常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货明细表、生产明细表》、《货物称重记录单》、《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50万吨沥青混合料搅拌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环建〔2013〕113号)、《关于湖南常力工程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沥青混合料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临环验)〔2016〕17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等管理措施减少粉尘排放,厂区内扬尘污染严重,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你公司未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工业废物随意倾倒、堆放,部分工业废物(沥青)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9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9〕26号),责令你公司:1、立即改正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2、立即改正工业废物随意倾倒、堆放的行为,停止将沥青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放到外环境,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2019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9〕23号),拟决定:1、对你公司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00元。2、对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外排到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上述两项,合计拟处罚款180000元。
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1.对你公司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2.对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外排到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叁万元整(¥30000.00)。
上述两项合计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的含油废水未经有效处理,通过雨水管道排入外环境。厂区内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部分物料露天堆放,厂区内扬尘污染严重。笔录中刘炫梓(公司员工)承认上述情况属实。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附照片、现场示意图)。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3.提取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渗漏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属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属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进行了陈述申辩,提出如下理由:你公司已经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公司目前面临较大的经济困难,请求从轻处罚。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综合考虑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和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对你公司从轻处以罚款。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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