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9〕21号)
当 事 人:常德市德山粮油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865569709
单位地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老码头居委会九组
法定代表人:李某秀
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501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4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省级储备粮收购工作,工作模式是将各汽车运来的早籼稻谷卸载,并通过皮带输送机,经过清杂工艺,再输送进仓库。除清杂工艺有设备自带的除尘设施并加装布袋除尘外,卸载、清杂、输送过程均未采取措施抑制扬尘。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录像、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认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9年9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9〕1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物料装卸过程中未采取措施抑制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9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9〕24号),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0000元。你公司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处罚申诉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笔录中史堃(公司员工)承认公司近期正在进行省级储备粮食收购入库,在卸载粮食过程中,除清杂工艺有自带的除尘设施外,其他过程都没有抑尘措施。
2.现场监察记录一份(附照片)。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检查时的现场情况。2019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省级储备粮收购工作,工作模式是将各汽车运来的早籼稻谷卸载,并通过皮带输送机,经过清杂工艺,再输送进仓库。除清杂工艺有设备自带的除尘设施并加装布袋除尘外,卸载、清杂、输送过程均未采取措施抑制扬尘,现场扬尘污染严重。
3.提取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装卸物料时未采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你公司属初次违法,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的说明
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进行了陈述申辩,提出如下理由:你公司已经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并因此承担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免于处罚。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但综合考虑截止目前你公司已采取措施改正了违法行为,因此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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