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9〕20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当 事 人:湘雅常德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7005827593230
法定代表人:李某海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21××××××××0038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月亮大道166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7日,常德市环境监察支队及常德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监察联动,对你单位总排污口进行监督性监测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排放的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2.4×105 (个/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超标≥47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笔录、《湘雅常德医院污水处理站托管项目合同书》、《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JD(2019)-06-100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9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9〕2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2019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9〕22号),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600000元。
你单位于2019年9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并提交了听证申请。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2019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及常德市监测站监测人员在湘雅医院进行监督性监测采样的监察记录及现场照片。监察记录及现场照片显示,对你单位总排口的废水采样监测工作是由常德市环境监测站和常德市环境监察支队共同开展。采样时医院正常运营,污水正常排放,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你单位派员(曾健)参与见证采样过程并签字确认。
2.2019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及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湘雅医院进行监督性监测采样的原始采样记录。包括监测任务计划单、废水采样原始记录、水质样品交接记录、各项原始记录表等。
3.2019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湘雅医院办公室主任鲁晓琴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JD(2019)-06-100号),并向你单位办公室主任鲁晓琴告知了监测结果,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总排口2019年6月27日排放的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2.4×105 (个/升),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的排放限值。鲁晓琴在笔录中对上述事实予以签字确认。
4.2019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湘雅医院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笔录及照片记录了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JD(2019)-06-100号)。
5.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JD(2019)-06-100号)及送达回执。该监测报告符合法定形式,作为主要证据已送达给了你单位。
6.湘雅常德医院污水处理站托管项目的合同书。说明你单位污水处理采取的是第三方治理模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中明确,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明确相关方责任。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因此你单位作为排污主体应当承担主体责任。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渗漏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陈述申辩理由采纳情况及听证情况的说明
1.陈述申辩情况。申辩理由为你单位通过第三方运营的模式运行医院污水站项目,第三方公司有专业的技术和规范的管理,污水治理的效果一直稳定,你单位及第三方运营单位对我局2019年6月27日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存在异议,在收到监测报告后你单位一直在努力查找指标超标的原因并积极整改。第三方公司陈述公司为你单位污水站项目前期投资巨大,处罚将对其影响巨大。
2.听证情况。你单位就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9)22号)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2019年10月2日在常德市生态环境局5楼会议室公开举行了听证会。根据听证笔录,我局认为:在本次监督性监测中,采样工作是由常德市环境监测站和常德市环境监察支队共同开展。常德市环境监测站作为我市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出具了监测报告(常环监站字JD(2019)-06-100号)。该报告符合法定形式,作为主要证据已送达给了你单位。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査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我局采纳陈述申辩情况说明。你单位通过第三方运营的模式运行医院污水站项目,污水治理的效果一直较为稳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较为规范,在收到监测报告后你单位一直在努力查找指标超标的原因并积极整改,且为初次违法,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排放的废水中:大肠菌群数≥2.4×105 (个/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超标≥47倍。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并处六十万元以上ー百万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你单位排放的生产废水中只有粪大肠菌群一项超标,其他指标未出现超标现象。你单位及单位污水站项目三方运营单位递交了陈述申辩及证明材料,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一直较为规范,你单位在收到监测报告后一直在努力查找指标超标的原因并积极整改,且为初次违法。你单位通过第三方运营的模式运行医院污水站项目,三方运营公司多次口头、书面向我单位陈述在涉案项目中前期投资巨大,处罚将对其影响巨大,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要求,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拾万元整(¥100000)。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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