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9〕16号)
当 事 人:常德市武陵区正达厢式冷藏车厢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663989331C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9组武陵工业新区2号路159号
投资人:彭某
身份证号码:432302********353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8月3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信访投诉转交件线索对常德市武陵区正达厢式冷藏车厢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散存于喷漆车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以上事实有2019年8月3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将废油漆桶交由油漆供应商回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六)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8月7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9〕17号),责令你公司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8月15日前改正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2019年8月20,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2019〕17号),拟决定:1.对你公司危险废物未建设贮存设施存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2.对你公司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3.对你公司擅自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资质经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上述三项,合计拟处罚款玖万元整(¥90000元)。你公司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向我局提交了《请求报告》和《关于限产限排通知后的整改报告》。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六)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危险废物未建设贮存设施存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2.对你公司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3.对你公司擅自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资质经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上述三项,合计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3日对常德市武陵区正达厢式冷藏车厢厂投资人彭琦进行了询问,确认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将废油漆桶交由油漆供应商回收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2.现场监察记录:2019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常德市武陵区正达厢式冷藏车厢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将废油漆桶交由油漆供应商回收。
3.现场照片:我局执法人员拍摄了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散存于喷漆车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的现场照片。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该公司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将废油漆桶交由油漆供应商回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报告事项采信说明:
你公司分别于8月21日、29日向我局递交了《请求报告》和《关于限产限排通知后的整改报告》,提出你公司于8月4日即设置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于8月13日与湖南久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建立了危险废物转移台账,并表明了企业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申请免于处罚。
我局认为你公司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依法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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