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9〕12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常德礼多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L6Q1G4R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洲乡夹街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王某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装卸物料时未按要求安装除尘降尘设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2019年5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9〕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5月2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9〕12号),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整。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未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3月14日常德礼多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述单位相关情况,办理了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在装卸物料时未按要求安装除尘降尘设施的问题。
2.现场监察记录:记录2019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营业,在装卸物料时未按要求安装除尘降尘设施的问题。
3.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拍摄了你单位在装卸物料时未按要求安装除尘降尘设施的问题。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单位在装卸物料时未按要求安装除尘降尘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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