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9〕11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常德添利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30700MA4PQJJG2Y
法定代表人:高某军
公民身份号码:430702××××××××5236
地址:经开区石门桥元普庵村二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4月10日,对你公司建筑垃圾分类加工回收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项目选址在原关闭的高岭土砖厂内,目前正在进行厂房建设和设备安装,建设单位已投资约180万元,总投资额为413.6万元,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投资明细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4月25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9〕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4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9〕10号),拟对你公司依法处肆万壹仟叁佰陆拾圆的行政罚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未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即罚款肆万壹仟叁佰陆拾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0日对常德添利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军进行了询问,确认该公司在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项目未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行政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2.现场监察记录:2019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常德添利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已动工建设,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行政审批手续。
3.现场照片:我局执法人员拍摄了该公司建设项目现场照片。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该公司在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行政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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