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6〕8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临澧县中医医院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44661009X43072411A2101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
单位地址:临澧县城关镇迎宾路2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院扩建使用了1台DSA(Ⅱ类射线装置)和1台DR(Ⅲ类射线装置),但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上述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已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给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6〕8号),你院于2016年6月20日向我局作出了书面的情况说明。经研究,我局对你院的陈述情况予以考虑,但你院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6〕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经研究,我局决定责令你院立即停止使用扩建的DSA(Ⅱ类射线装置)和DR(Ⅲ类射线装置),直到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决定对你院给予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网上银行缴至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
账号:4300152******058950011
你院缴纳罚款后,凭网上银行转账回执到我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环境监察支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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