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6〕5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石门恒忠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单位地址:石门县二都乡竹园塔居委会花龙片六组00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82862640Q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变更生产设备工艺及燃料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石门恒忠硅酸钠发货明细表》、《石门恒忠新材料有限公司纯碱收货入库明细表》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给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6〕5号),你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我局作出了书面的情况说明。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情况进行集体审议后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6〕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常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第2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1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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