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罚字〔2016〕01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当 事 人:桃源县四喜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
单位地址:桃源县枫树乡庄家桥村一组
注 册 号:430725000000295(S)
一、案件事实
经本局调查核实:你公司四喜养殖场自建成投入生产以来,未配套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养殖废水和其他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田河水库,经桃源县环境监测站2015年8月20日,对该养殖场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均超过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二、法律适用
(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三、决定结果
罚款人民币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规划财务科办理罚款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说明。
1、当事人陈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该养殖场自建成投入生产以来,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建成污染处理设施,养殖废水和其他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田河水库。
2、现场监察记录。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四喜养殖场存在下列违法行为:⑴雨污未彻底分流;⑵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⑶部分猪尿、猪粪、沼液直接排入田河水库;⑷沼液无深度处理设施;⑸沼液有渗漏。
3、视听资料。分别拍摄的你公司四喜养殖场正常生产、雨污未分流、养殖废水和其他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田河水库的情形。
4、监测报告。2015年8月20日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四喜养殖场生产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取了两个排放口)。一是排污口-田河水库:化学需氧量(CODcr)含量为485mg/L(标准为400mg/L),氨氮(NH3)含量为171mg/L(标准为80mg/L),分别超过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0.21倍、1.12倍;二是沼气池出口-田河水库:化学需氧量(CODcr)含量为721mg/L,氨氮(NH3)含量为318mg/L分别超过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0.8倍、2.975倍。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四喜养殖场自建成投入生产以来,未配套建成废水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其他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并超过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你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的情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经集体审议认为,你公司四喜养殖场自建成投入生产以来,未配套建成废水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其他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已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2015年12月1日,本局依据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意见,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5〕19号),责令你公司四喜养殖场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拟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在2015年12月15日向我局提出了陈述和申辩,陈述的部分理由可以采信,鉴于你公司从2015年年初开始,对四喜养殖场进行清场,污染处理设施及相关工程已基本完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9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