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南中冶美隆纸业有限公司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常环发〔2010〕48号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湖南中冶美隆纸业有限公司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湖南中冶美隆纸业有限公司:
2010年上半年,环保部华南环保督查中心在对你公司的督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2010年于7月6日通报批评并责令我局进行督办。经查,你公司自2010年1月7日至6月25日期间,COD最大排放浓度为726mg/l(在线监测数据),4月15日监督性监测COD排放浓度为654mg/l, 5月10日重点污染源监测COD排放浓度为225mg/l,均为超标排放。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实施停产整治,期限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整治期限内完成整治后,经你公司申请,由我局验收合格并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如你公司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二○一○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限期治理 决定
抄送: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 |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7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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